《标准晚报》(Evening Standard)这两天报道了一位英国前企业巨头,今年63岁的Karl Watkin,当初通过设立信托基金(Trust Fund)为他的女儿Kate Watkin在伦敦西南富人区买了价值130万镑的房产。
今年37岁的Kate获赠这套位于伦敦Fulham的豪宅后,就一直住在里面,把这套房当作她自己的家。
这套房的外观是长这样的↓
然而好景不常,她的富豪老爸在2012年因为投资失利欠下了3百万镑而最终宣告破产。
结果现在他老爸的那些债权人向高等法院提出控告,要求将Kate这套Fulham的房子,以及另外两套位于Durham(杜伦)的房产都用来抵债(当初Karl会买下这两套房的原因是Kate就在当地读大学)。
Kate得知这个消息之后非常慌张和无助,同时也很气愤,因为她认为她没有责任来承担她的父亲Karl所欠下的债务。Karl的那些债权人是没有权利要求变卖掉她的房产的。
下图就是Karl和Kate↓
她的父亲Karl过去是做生意的,从一个小小的摊贩做到一个全球化的企业帝国,旗下包含了采矿、私人飞机和生物燃料等生意。
或许是想要合法规避掉高额遗产税,所以Karl就想到利用设立信托基金来为女儿购买房产的方式,将上面提到的3套房产就这样都买在女儿名下。
面对现在即将有可能会失去这3套父亲赠送给她的房产(其中还包括一栋自己目前居住的房子),Kate的辩护律师Gabriel Moss就说:
“Kate明明就是无辜的一方,她父亲的欠债不应该由她来承担。Karl的债权人做出这种要求根本就是没有根据的。”
他说Karl的债权人完全就是出自私人恩怨来对Kate泄愤。
他认为当初这些房产Karl的本意是要赠送给他自己的女儿,怎么可以因为Karl破产就反过来要对Kate名下的这些财产动手呢?
然而这种说法另一方并不满意,他们说这些利用信托基金所购买赠送给Kate的房产,出租的时候所得到的租金收入,Kate都有把这些收入转交给Karl,所以说Karl还是一直受益于这些房产而从中获利的。
因此即便房子皆不在Karl的名下,他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变卖这些房产来还上Karl所欠下的债务的。
房产明明在Kate名下,却要被用来还Karl欠的债,有道理吗?
事实上,根据英国法律的规定,若是当事人将自己的资产放入信托中,但是却仍然继续受益于该资产的话,比如说通过该信托资产获利,那么这些资产将不能被视为信托资产,而是当事人自己的财产。
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宣告破产的话,那么他或她的债权人是可以要求将这些资产给变卖还债的。
把自己的资产比如说是房产放入信托中,是许多人会想要选择的合法规避税务的方式。
然而很多时候当事人却忘记了,自己是不可以再通过这些信托资产来获得利益的,否则当初的资产转移将是无效的。
同样的情况也可以适用在资产赠予上。
比如说,父亲将一套房产赠送给了自己的孩子,这个时候即便该房产已经不在父亲的名下,但若是父亲依旧住在该套房产里面,或者说这套房产拿去出租,然后父亲依旧可以分得租金利益的话,那么当初这套房子的产权转移是可以被视为无效的。
换句话说,万一有天这个父亲破产了,他的债权人是可以要求将这套当初他认为已经赠送给自己孩子的房产给变卖来偿还所欠下的债务的。
因此这种情况下并不像是许多人以为的那样,想说已经把自己手上的资产转移出去了就万事大吉。若是当事人依旧继续受益于这些资产的话,那么当初的“转移”基本就是无效的了。
这么看来,若是故事中的Karl确实当初仍然有分得那3套房产的租金收入的话,那么即便现在看起来房产是在Kate的名下,但实际上这些房产仍然会被视为Karl的资产,因而被债权人要求拿来抵债的。这事实上并不是一种毫无根据的做法的。
这样的故事告诉我们,不论当事人是通过信托还是赠予的方式来分散自己的资产,都千万记得一旦将手上的资产转出去后,当事人是不能够再受益于这些资产的,并且不论是以任何形式来受益都是不可以的;否则的话当初的转移都会被视为无效的。